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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陆川客家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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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西陆川客家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陆川籍客属企业家倡导并发起成立,由合法经营的客属企业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民间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贯彻和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高举“团结、发展”旗帜,紧密联系和团结会员,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提高素质,促进会员企业繁荣发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陆川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陆川县委统战部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陆川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陆川县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联谊和交流活动,为会员加强联络、增进友谊、开展合作搭建平台;
    (二)围绕经济建设,遵循市场秩序,教育引导会员企业健康发展。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诚信爱国,敬业守法,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根据形势发展和企业发展规划,结合企业不同特点,促进会员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把企业做强做大,实现强强联合,走集团化发展道路;
    (三)充分发挥商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建议和要求,协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切实代表和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履行服务会员的宗旨。掌握国内外经济政策和发展动态,收集企业信息,通过会刊和网站等形式进行发布;开展法律、技术、财务、融资、咨询等服务;进行人才、技术、管理等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推广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五)教育引导会员认真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参加各项项目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是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参加本会活动超3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协调组织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代表本会开展对外相关工作,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3—5人),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正、副主任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正、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各界捐赠和赞助;
    (二)本会服务性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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