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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 发布人:gxlcll
  • 所属: 陆川生活网
  • 2012/2/2 14:50:00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3号 
【发布日期】2009-10-14 
【生效日期】2009-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 151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 180 条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8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第 337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